「七出」一詞起於漢朝,至今可見的最早文獻是漢朝的《大戴禮記.本命》,稱為「七去」、「七棄」。
謂「婦有『七去』:
1.不順父母(這裡指公婆),去;
2.無子,去;
3.淫,去;
4.妒,去;
5.有惡疾,去;
6.多言,去;
7.竊盜,去。
唐:
- 將「七出之條」列入律法,應出而不出者和隨便棄妻者,均受律法管制。
- 將「七出之條」順序改為﹕「無子、淫佚、不事舅姑(公婆)、口舌、盜竊、妒忌、惡疾」。
清:
將「七出之條」順序改為﹕「無子、不事舅姑(公婆)、淫僻、嫉妒、惡疾、多言舌、盜竊」
<無子>
古代婦女因此條被休是最無辜的,孟子有言﹕「不孝有三,無後為大」。
娶妻就是為了生育後代,並按照父系傳承的世系原則,只有兒子才算延續香火的後代。
漢朝只能娶一個妻子,所以需休棄無子之妻,再娶新妻以生子
。曹植《棄婦詩》道:「無子當歸寧(被休)……有子月經天,無子若流星;天月相終始,流星沒無精。」道出無子的婦女就如流星一樣,只能留在夫家很短的時間。只有生了兒子的妻子,才能長時間在夫家站穩住腳,可見漢朝普遍存在因無子而休妻的情況。
後世更愈來愈重視「無子」在「七出之條」中的位置。
雖然唐朝的社會風氣開放,但唐律中將「無子」置於首位,至明清亦如是。
後來流行無子的正妻為丈夫置妾,妾生子可視為己出,免於被出。不過,若無子且嫉妒者,最後亦只會被休。
<淫僻>
在此條中,「淫」指婦女有放縱淫亂的行為,「僻」指行為邪僻不正,淫僻被認為是婦女道德品行中最大惡德。
此條要求妻子對丈夫保守貞操,不得與家族內外男子有染,以保持家族穩定和血統純正。
對已婚婦女而言,淫僻是萬惡之首。
宋朝以後重視「處女貞」,有新婚夜「驗紅」的習俗,若非處女立即休棄。
唐朝律令將「淫佚」列於第二條,清朝律令則列於第三條,
同時又規定犯「七出之條」者,唯獨對犯「淫佚」條者不執行「三不去」,規定非休不可。
在古時,家族亦有權處罰犯淫的婦女 。除休棄犯淫的婦女外,更有施行「沉塘」、「浸豬籠」(廣東、香港等)等酷刑,宮廷懲罰淫亂的婦女則有「幽閉」。
在小說、戲劇中,如《水滸傳》對犯淫婦女「非休即殺」的思想,對後世影響深遠。
<惡疾>
據《大戴禮記.本命》所言,「惡疾」認為是「不可與共粢盛(備祭祀供品)」。
東漢.何休認為「惡疾棄,不可事宗廟也」。他將喑、聾、盲、癘(麻瘋)、禿、跛、佝都歸入惡疾,這未免太廣泛。
除了「癘」傳染性強,難以治癒外,其餘六種殘疾並不妨礙祭祀。後來,更將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也視為惡疾。
*三不去*
基於人道立場,還有「三不去」規定。
據《大戴禮記.本命》所載:「有所取(娶)無所歸,不去;與更三年喪,不去;前貧賤後富貴,不去。」
即指為人妻者,若無娘家可歸、與夫守孝三年、或曾與夫共歷貧賤患難的,都可豁免被出。這不失為「七出之條」的變通,互相補充,但這規定不適用於犯淫的婦女。
*五不娶*
包括了﹕亂倫之家、逆德之家、上代有受刑的、患惡疾的人家的女兒和沒有母親的長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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